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6
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15 條
雇主雇用從事切割工作之瓦斯工,應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受瓦斯焊切專業訓練者。 二、從事瓦斯焊切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經技能檢定合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