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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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後,採訓後補助,一次核銷方式辦理。申
      請單位應於課程辦理完畢且獲本局核定公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
      天內,將應附文件函送本局職訓中心審核,並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費用請領最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