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