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費外,並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班次之補助或取消尚未辦理之
班次,並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計畫向本署以外之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政府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七)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或申請單位辦
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等情事,分署應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