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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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成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分署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成果
        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