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人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必要者,應
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逾期者,不予核給本
貸款。
每一申請案件審查結果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應由本部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