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人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必要者,應 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逾期者,不予核給本 貸款。 每一申請案件審查結果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應由本部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