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
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
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述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各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辦理數位學習課程,應就下列資料之合理
性予以審查:
(一)事業單位所規劃之數位學習課程占比。
(二)預計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
(三)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
機制等)。
(四)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