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工會財務處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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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講師臨時變更或不可抗力
      之事件,致無法函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
      除全額追繳補助金額外,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經本會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