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16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15 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每二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與調解業 務相關之研習,時數至少十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