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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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年度申請同版本評(檢)核服務次數以二次為
      限,且各版本(表)申請加總次數以三次為限。
      符合前點第四款之資格者,歷年申請之檢核服務次數合計以二次為
      限。
      二次評(檢)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