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2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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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申請詢問證人時,審查小組應命當事人提出申請書。但當事 人於調查會議時提出者,得記明於紀錄代之。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證人之姓名、住所、詢問事項及待證事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