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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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案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最近兩年之勞資爭議案件數
        與本會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量。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量,符合本會所核
        算之補助金額或案件量之上限,即停止補助。
  (三)審定各地方主管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撥付補助費至各受委託民
        間團體帳戶,並副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