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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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應按其
      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
      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在職勞工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該勞工符
      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另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
      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
      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