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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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測驗試場受理前點所定測驗報名文件後,應試者除遇有下列情事之
      一,致無法應試外,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變更測驗試場、報
      考職類、梯次:
  (一)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交通中斷、搭乘之公共運輸停駛或
        延遲。
  (二)傷病住院。
  (三)妊娠。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資格審查及測驗等作業,
      得依下列項目標準向訓練單位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一)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測驗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