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40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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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人員應召集選手說明競賽試題之技能 重點及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作品評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