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15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
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
    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