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 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 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