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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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部分,準用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
      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