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徒弟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師傅之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並確實完成訓練
範疇內所託付之任務。
(二)應遵照師傅說明示範方式,操作使用所提供之訓練設施及設備。
(三)應填寫訓練雙週誌,並與師傅依訓練綱要定期檢核成效。
(四)於參訓期間因故離(退)訓,應於離(退)訓生效日之十五日前
告知師傅及分署。
(五)於參訓期間受僱用,應於受僱用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告知師傅及分
署。
(六)應配合分署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估,項目如下:
1.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徒弟並應參
與說明。
4.於訓練結束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