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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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1.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含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
          人力需求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前二年度辦理情形(
          非延續案免填)、辦理方式(含補助或委託、職類、招訓對象
          、期程人數)、預期績效、督導及查核方式、經費概算(如為
          跨年度執行之計畫,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及經費來源。
        2.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事項。
  (二)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