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
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
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
申請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