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5 條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
,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
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