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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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監測機構處理客戶之抱怨與申訴,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應具文件化程序,以處理客戶或其他團體對其運作之抱怨。
  (二)應具文件化程序,以考量及解決客戶對其作業環境監測結果之申
        訴。
  (三)應保留所有抱怨、申訴及所採取措施之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