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指定專人擔任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力及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之監督及管 理。 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部 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受補助單位 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本部每年得不定期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 人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