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1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十條藝術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