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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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委辦經費來源以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並分別
      提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本計畫年度委辦經費額度,以本計畫申請當年度之勞發署各分署該
      轄區受委辦就業中心之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費數額
      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