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