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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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依所提診斷或鑑定類別擇一檢附:
        1.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2.精神科專科醫生確診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
        3.本部指定之醫療單位(附件一之五)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
          鑑定證明。
        4.有效或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年內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五)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勞工附職
          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八)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九)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