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第 1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
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
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