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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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
      補貼。
      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
      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