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