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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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
      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分署受理複
      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勞動部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
      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就書面資料或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
      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