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15 條
職安署及保險人辦理本辦法之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