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15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其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
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
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
後,報本部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每人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薪給為原則,並
得依從業人員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從業人員薪資結構
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
三點五個月薪給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