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
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