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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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於結訓學年度畢業並以全時工作留任訓
      練單位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
      內,有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
      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
      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