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用人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用人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補助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訓練地點屬特定地區,補助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為上限。
(三)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學員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四)學員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學員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本措施之補助額度,每一用人單位於同一年度內,申請額度以新臺
幣一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