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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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
      得命其限期返還:
  (一)偽造、變造或虛報不實等情形。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
  (三)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結報或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經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
  (四)其他未依規定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