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執行單位對於專業檢修廠應不定期查核其執行品質,抽查檢修紀錄 ,專業檢修廠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單位如發現專業檢修廠有成效不佳、未依審查結果辦理,或以 詐欺、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等不法之行為者,應註銷其審查合 格通知並通報本署,及由執行單位公布於相關網站,涉有刑事責任 者,執行單位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