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婦女應自領有推介卡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 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 未領有推介卡之婦女,自受僱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前項所定 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