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5 條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