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 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職安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 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