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在職訓練微學程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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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
      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職安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
      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