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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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協助參訓勞工按月申請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並由北
      分署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