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協助參訓勞工按月申請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並由北 分署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