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
、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
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5-1 條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
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
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
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
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
機構監督及查證。
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
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
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