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