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53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附表三十九之一) 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
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
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