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56 條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查合
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及
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
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
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