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57 條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
    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