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1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57 條
消費設備 (除配管之基礎外。) 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 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 (未置支柱之 儲槽者為其底座。) 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