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 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 、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