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157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
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
、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