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 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 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